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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保"保障计划

建信人寿
长期保障10年或20年,保障27种重大疾病,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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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尊享专属产品,贴合切身需求 

“黄金保”是建信人寿为其高端客户及家属度身制定的专属产品,直面最根本的风险,提供最踏实的保障。

 

全面人身保障,关爱贴心周到

“黄金保”共有两款套餐,涵盖了身故、全残、重大疾病赔付责任,为您和家人添一份关爱,多一份安心。

 

小投入高保障,无忧抵御风险 

纯保障型的产品组合让您以平实的价格享有高额的保障,累积赔付最高可达100万元。 

 

贵宾服务相伴,彰显尊贵身份 

购买“黄金保”的客户可以享有SOS境外旅行及医疗救援服务,VIP电话热线优先接入服务,彰显您的尊贵身份。

 

保险责任


1、定期寿险①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2、附加重大疾病责任② 


A、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B、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附加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且不再给付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确诊首次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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