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尊享专属产品,贴合切身需求
“黄金保”是建信人寿为其高端客户及家属度身制定的专属产品,直面最根本的风险,提供最踏实的保障。
全面人身保障,关爱贴心周到
“黄金保”共有两款套餐,涵盖了身故、全残、重大疾病赔付责任,为您和家人添一份关爱,多一份安心。
小投入高保障,无忧抵御风险
纯保障型的产品组合让您以平实的价格享有高额的保障,累积赔付最高可达100万元。
贵宾服务相伴,彰显尊贵身份
购买“黄金保”的客户可以享有SOS境外旅行及医疗救援服务,VIP电话热线优先接入服务,彰显您的尊贵身份。
保险责任
1、定期寿险①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2、附加重大疾病责任②
A、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B、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附加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且不再给付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确诊首次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