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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

太平洋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大疾病保障,可选60种轻症疾病额外给付、身故、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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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

自主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中随该主被保险人参保的连带被保险人对应的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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