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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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保险
-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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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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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