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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祥瑞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中银三星
专属恶性肿瘤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恶性肿瘤保障,针对极早期恶性肿瘤也可提供赔付,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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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或本合同续保生效时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极早期恶性肿瘤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或本 合同续保生效时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息返还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 交本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 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无息 返还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极早期恶性肿瘤时所属 保险期间内已交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按照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累计 已交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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