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多重保障: 拥有疾病身故和重疾等多重保障,全面关爱您的生活
重疾关爱: 精选11种主要重疾,以低廉的保费提供有效的保障
定期保险: 特设1年的保险期间,到期可以续保,充分满足您的人生规划要求
重疾关爱: 精选11种主要重疾,以低廉的保费提供有效的保障
定期保险: 特设1年的保险期间,到期可以续保,充分满足您的人生规划要求
·保险责任
一、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