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长城保险
-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疾病保障,疾病终末期也可领取保险金,确诊轻症疾病可免交剩余保费。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向您返还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将返还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豁免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