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康健一生」(双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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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人寿
- 长期健康保障,提供50种重疾和10种轻症保障,身故、轻症疾病或重疾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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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能免保费的保障
创新提出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以及投保人重疾/轻症/身故保费豁免,客户发生符合约定的保险责任时,可免交后期保费,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保障。
实惠的保障
采用费率改革后的新利率定价,与费改前同类产品相比,同等保费可获得更高额保障,让客户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
全面的保障
涵盖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等50种重疾保障。若不幸患有约定的10种专项轻症疾病,更可额外获得20%保额赔付,赔付无限额更显关爱。
终身的保障
被保险人享有终身保障,一旦投保,终身享有重疾和专项轻症保障。若无病无灾平安终老,可将保险金作为遗产传承下一代。
能享服务的保障
客户可享有电话医生、特需门诊预约、导医导诊等健康增值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更可享受住院协调服务,全程就医无忧。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 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则我们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