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佑今生健康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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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
- 长期健康保障,提供40种成人重疾+28种少儿重疾+12种轻症疾病保障,期满和身故也提供保障,针对男女高发性疾病以及高发重疾额外多赔付。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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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发生全残,我们将按其全残时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将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的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3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 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白血病释义,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高发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 导致的全面保障责任事故。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发生上述情形(9)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全面保障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