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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宝贝保障计划

工银安盛人寿
长期保障至35周岁,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保障4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重大疾病及12种轻症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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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3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额复利稳增长,长期投资赢将来

从第2个保单年度起,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以每年3%年复利增长,直至合同满期为止。助您无论市场如何变化,提前锁定财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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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轻症多重给,保费豁免添关爱

提供40种重大疾病1倍保险金额的保障,10种特定重大疾病2倍保险金额的保障,12种轻症20%保险金额且最多三次给付。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首次确诊后豁免该保障计划剩余保单年度保险费。


意外最高赔十倍,呵护未来更安心

在保险期间内提供高达10倍保险金额的校园意外全残保障;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按伤残比例给付最高1倍保险金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身 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2、合同满期时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保险金,同一种轻症,我们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3 日后仍 然生存,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的 10 倍给付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3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猝死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

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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