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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祯祥」长期疾病保险

中信保诚人寿
长期疾病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原位癌等保障,可领取重症监护室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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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中列明的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恶性肿瘤、急性心}]}L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本项保险责任和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

 

(2)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中列明的原位癌,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3)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恶性肿瘤、急性心yL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并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入住重症监护室,我们按给付疾病保险金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作为每日额给付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且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00天为限。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的标准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恶性肿瘤、急性心}]}L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本项保险责任和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中列明的原位癌,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恶性肿瘤、急性心yL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并且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入住重症监护室,保险公司按给付疾病保险金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作为每日额给付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且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00天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累计已缴的标准保险费; ②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崎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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