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全佑今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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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
- 专属疾病健康保障产品,针对恶性肿瘤疾病提供保障,确诊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身故也可提供赔付。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或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或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如果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引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附加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
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们将自确诊
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合同所称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期间。如果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或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或合同附表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将无息返还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中 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将自确诊 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合同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持续有效。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