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福瑞综合保障计划(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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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保险
-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3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提供20种未成人重疾+45种成人重疾保障,可享重疾三次赔付,身故以及满期皆可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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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60/70/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 三次赔付
20种未成年人重大疾病、45种成人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享重大疾病三次赔付,1份投入,3次保障。
聚焦癌症 特别保障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20%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别保障。
轻症重疾 贴心关爱
12种轻症重疾(未成年人5种),额外20%基本保险金额的专项保障。
满期返还 养老无忧
100%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有病养病,无病养老。
生命保障 幸福延续
同时享受身故保障,构筑坚实的家庭保护伞。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障:100%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保障:100%基本保险金额,多达三次给付
3. 特定恶性肿瘤保障:额外20%基本保险金额
4. 轻症重疾保障:额外20%基本保险金额
5. 满期生存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注:
①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重疾(因意外导致的除外),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保障计划累计已交的保险费,保障计划终止。等待期为保障计划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
②如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前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一旦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及满期生存给付保险责任即终止,保障计划的现金价值降为0;但第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障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责任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
④特定恶性肿瘤给付及轻症重疾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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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 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 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 合同及其主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 待期内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 交的保险费,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重疾给付 |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 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此后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因意外事故而患有 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 若于等待期满后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 特定恶性肿瘤,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 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 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 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 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 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 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70/8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70/8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