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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恒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9种重疾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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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 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 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同时,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 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 致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术 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合同终止,返还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患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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