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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金惠康」健康保障计划

中信保诚人寿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8种重疾+12种轻症疾病+11少儿特定疾病赔付,针对癌症疾病额外多赔付,可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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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及时救助保险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 附录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 的疾病,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癌症特别关爱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中列明的重 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 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合同效力 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将按已缴的 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将按身故或全残时的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 止。
生命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 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 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 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有恶性肿瘤,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 付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与主合同的癌症特 别关爱金同时给付,以后各期保险金将于保险金给付日给付。 第一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有白血病、脑癌或骨癌,除了给付上述第 (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为男性,在其年满 18 周岁(含)且未满 70 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 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前列腺癌、肺癌)或肝 癌,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为女性,在其年满 18 周岁(含)且未满 70 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 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乳腺癌、宫颈癌或肺 癌,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少儿特别关爱金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将按确诊时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特定 癌症康复保险金及少儿特别关爱金的责任:

 

(1)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2)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 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 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 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 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特 别关爱金、及时援助保险金、癌症特别关爱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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