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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康泰金生重大疾病保险

瑞泰人寿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疾+10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也可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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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 止: 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 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 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 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 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 种疾病除外);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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