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续保不受该90 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续保自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9.4 条所定义的女性乳腺癌疾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续保不受该90 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续保自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第9.4 条所定义的女性乳腺癌疾病。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