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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2 号重大疾病保险B 款

国华人寿
短期重疾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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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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