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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 款)

新华保险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15种轻症疾病呢,身故也可赔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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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 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给 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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