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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人生保障计划

建信人寿
长期保障至70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保障27种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原位癌、3种女性特定手术、意外面部整形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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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本计划由《美丽人生两全保险》与《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女人因为容颜而美丽;

女人因为健康而动人;

“美丽人生”让您自信面对未来,

展现您最动人的风采。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涵盖面广

特有疾病,多份关爱

到期返还,养老无忧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其中第1种至第25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种和第27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二种重大疾病。

女性特定原位癌包括:乳腺、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部位的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包括:全乳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保 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 若接受下列女性特定手术,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 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若确诊首次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 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起 180天内接受了 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确诊首次患下列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 定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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