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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C 款(万能型)

阳光保险
万能型年金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5年起可申请领取保险金,主要提供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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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存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5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 元,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 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5 个保单年度起,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 元,生 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 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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