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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富贵幸福保险计划

合众人寿
少儿25种重大疾病保障,成人40种重大疾病保障,6种重疾住院津贴,身故有保障;保额会长大,享有累积红利及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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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种类多
保额会长大
主附双增长
呵护您一生

保险责任
合众富贵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递增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递增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2%。
(疾病身故等待期18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合众附加富贵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等待期180天,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合众富贵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对于被保险人初次因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自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当日开始计算。 每次住院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天,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180天,因意外引起的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递增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递增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2%。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住院定额医疗保险 若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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