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 坦然面对
安心受益 保障无忧
有效搭配 合理补充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安心受益 保障无忧
有效搭配 合理补充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30天至65周岁
投保要求: 只可附加在《长生瑞丰两全保险》主合同后;最低保额1万元,同时必须与主险保额相同
保险期间: 同主险
交费期间: 同主险
投保要求: 只可附加在《长生瑞丰两全保险》主合同后;最低保额1万元,同时必须与主险保额相同
保险期间: 同主险
交费期间: 同主险
·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