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2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41-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保障长达25年,保障癌症,保额最高可达10万;肺癌双倍给付,保额最高可达20万。2.一经确诊,立即给付,无需提供报销单据。
3.健康期满100%返还所交保费;身故返还所交保费的10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65 天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癌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 365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特殊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肺癌 ,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
特殊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附加合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5年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