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佳人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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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
- 长期保障至80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保障包含身故、全残、33种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原位癌、3种女性特定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意外面部整形手术及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美来自内在,来自健康,
来自被呵护和关爱
爱自己,爱家人,
爱做美丽的俏佳人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 多重给付
特别关爱 保费豁免
身故全残 转嫁风险
期满献礼 恭祝高寿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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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 若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确诊首次患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且依据《重大疾病分组表》,此次所患的重大疾病与第一次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则我们将 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手术 | 若接受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手术,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 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且生存满 28 天,我们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外,自确诊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豁免合同应缴纳的保 险费。 |
第一次重大疾病给付 |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生存满 28天,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且、合同 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
女性特定原位癌 | 若确诊首次患合同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原位癌,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起 180天内接受了 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 若确诊首次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 | 若确诊首次患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十三条29项);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