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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鸿祥人生综合保障计划

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10种重大疾病,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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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最经济的成本,最纯粹的保障!面对未来漫长的风雨人生,光大永明为您撑起幸福生活的保护伞!让我们一起开创幸福生活!


产品
特色

·集合三大保障,无限爱与承诺

    本计划将身故、高度残疾、重大疾病三大人生最重要的保险保障集于一体,一张保单可全面化解多种风险!
    身故保障能让您远离后顾之忧,作为对亲人的承诺, 您的拳拳爱意将永远伴随家人。
    高度残疾和重大疾病保障能让您在遭遇不幸时,能安心于治疗和康复,不必担心家庭的经济负担,继续保持您和家人的原有生活品质!
·意外身故高残,获得双倍给付
    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给付双倍的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予一份额外的温暖关爱。
·轻松交纳保费,安享高额保障
    每月几十元保费即可享有几十万保障,让您感受超高性价比。最经济的保费成本无需侵占您理财和消费的资金,几乎不会对生活质量有丝毫影响,您轻轻松松即可享有无忧的保障。
·免交保费设计,尽显人性关怀
   不幸发生重疾理赔后,无需再交纳本计划后期保费,身故及高度残疾保障仍将继续存在,人性关怀,体贴入微!    


计划介绍
    本计划由“光大永明鸿祥人生定期寿险”和“光大永明附加鸿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我们提供10年、20年、30年三种保险期间,您可随需而定,每人最高限购三份!每份“鸿祥人生”的保险责任如下:
    1、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我们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2、 高度残疾保障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将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元。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高度残疾,除给付上述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将额外给付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元。
    3、 重大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患有我们承保的10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
温馨提示:
    (1) 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后,您仍享有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但无需再交纳本计划后续保费;如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理赔之一,本计划合同终止。对于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两项责任,我们仅赔付一项为限。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我们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将退还本计划已交保费,本计划合同终止。

我们承保的重疾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8.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0. 原发性心肌病

注:前9 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种类,其余为《使用规范》范围以外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高度残疾,除上述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高度残疾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那么自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后满三十天的次日 起,我们将豁免您保险单上所列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己交的主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

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b、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2、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3、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
        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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