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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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长期保障至终身,保障40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大病,最多可领取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大病保险金,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还可领取120次老年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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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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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障达六种,终生永相伴 六次给付多,健康保障高 晚年有所依,生活有所靠 |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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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 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起《光大水明关爱 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前), 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前两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 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大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若被保险人在确 诊日之前未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 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 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Zo}io 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 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所患疾病未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Zo%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 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 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Zo%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 金。 |
长期老年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 定的确需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我们返还您累 计为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 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每个月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向 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 态之日起《光大水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 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 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 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 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 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 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
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b.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大病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治疗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b.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大病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
理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治疗的疾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