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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建信人寿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27种重大疾病,给付约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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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二十八天后仍生存的,则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27种重大疾病病名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且于确诊二十八天后仍生存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 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 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4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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