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一、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
180天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癌症,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80天等待期内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依照下面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癌症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特定癌症保险金
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癌症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癌症:
针对男性被保险人,指以下癌症种类:肺癌、肝癌、前列腺癌
针对女性被保险人,指以下癌症种类:肺癌、乳腺癌、宫颈癌
3. 原位癌保险金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附加百万康爱两全保险(尊享版)
1. 身故保险金
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含)身故,无息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华泰人寿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合同”(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华泰人寿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合同”(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 |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除按给付“癌症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含)身故,无息返还身故时合同所依附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所依附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