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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华泰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100种重大疾病、50种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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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险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
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
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
,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自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
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
险费(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
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全残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
级为1级的),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

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自全残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

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我们自身故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

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

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在保险

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豁免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

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则不再接受任何变更其所对应的主合同及其附

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

申请。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 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 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保险公司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保险公司自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 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 险费(不计息),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 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1)若(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 级为1级的),保险公司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若(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自全残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 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 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1)若(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自身故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 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 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

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全

残豁免保险费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

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或确诊

患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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