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按照我们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在等待期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