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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

长城保险
一份保单,关爱母子;提供女性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先天性疾病、新生儿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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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45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30天后,同时在妊娠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一(《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及给付比例》)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以投保时选择的投保档次所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照附表一中列明的该项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给付比例,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如第一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分别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不超过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当累计给付达到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分娩身故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则在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时,我们将扣除已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我们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全部终止。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且在本主险合同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二(《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义》)中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时,我们以投保时所选择的投保档次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中列明的该项先天性疾病之给付比例,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不论被保险人之人数多少,我们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一次性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不论同一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种类之多少,我们仅就该被保险人同一次申请的先天性疾病中赔付比例最高者一次性进行赔付。

我们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向新生儿身故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我们仅按照一胎新生儿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同生效30天后,同时在妊娠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一(《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及给付比例》)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以投保时选择的投保档次所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附表一中列明的该项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给付比例,向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将按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且在合同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二(《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义》)中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时,以投保时所选择的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二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为基数,按附表二中列明的该项先天性疾病之给付比例,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28 天内身故,将按合同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无息)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新生儿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45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第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4)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自伤;  


(5)第一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第一被保险人自杀,但第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投保人或第一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疾病者,本公司不承担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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