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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33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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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费用低,保障高,定额给付
·33种重大疾病覆盖范围广,责任明确,理赔方便迅速
·解决企业员工因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是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3种重大疾病覆盖近几十年来一些花费较多的高危疾病,完全满足员工的需求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一年或一年以下

投保年龄
  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100%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范围

(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 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外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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