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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长城保险
属于短期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女性特定重疾、女性特定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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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这90日为等待期,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二)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这90日为等待期,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损毁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且实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或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这90日为等待期,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且实际接受了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全切手术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除续保外,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原位癌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全切手术的,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无息),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这90日为等待期,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这90日为等待期,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损毁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且实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或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这90日为等待期,续保从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且实际接受了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全切手术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除续保外,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原位癌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全切手术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无息),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原位癌,或接受了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原位癌,或接受了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原位癌,或接受了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均终止。若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前未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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