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汇康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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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包含60种重大疾病,40种轻症疾病,和3种特定疾病,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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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三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六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本合同约定的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3)本合同约定的三项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若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40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未赔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三项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未领取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扣除,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40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未赔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三项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未领取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扣除,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