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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2011(分红型)

中宏人寿保险
长期健康保障,提供35种重疾保障,意外全残也提供赔付。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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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等同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
* 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未成年人将退还累计已缴保费

期满利益
       “长保无忧”兼具一定的储蓄功能。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并且未发生本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将得到等同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分红利益
        中宏每年将根据分红业务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

重大疾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首次罹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之一,将获得等同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重大疾病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重大疾病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必保的6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采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15中常见重大疾病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 放射治疗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3.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4.瘫痪—永久完全

 

15.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6.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9.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1.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继续沿用我司原重大疾病产品已有的10种疾病定义

2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3.多发性硬化(MS)
24.肌营养不良
25.脊髓灰质炎
26.进行性球麻痹

27.进行性肌萎缩
28.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29.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去皮质综合症
32.严重脑损伤
3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4.严重帕金森病案
3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4周岁以下儿童,将获得少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详情请资讯营销员或参见合同条款

额外疾病保障
女性原位癌    男性生殖器官损伤
        若被保险人在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首次罹患合同列明的男性或女性特有疾病,本公司将赔付被 保险人保险单上载明的额外疾病保险金,该金额等同于保险金额的20%,本项额外疾病利益给付随之终止。额外疾病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基本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基本保险合同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期满利益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并且未发生本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全残,将得到等同于合同保险金额的期满利益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基本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① 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额外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 将赔付保险单上载明的额外疾病保险金,该金额等同于保险金额的20%,本项额外疾病利益给付随之终止。额外疾病保障至80周岁。
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附表《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基本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签发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自杀身亡;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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