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康双禧保障计划
-
中国人寿
- 分红型中长期重疾险,3倍意外保障之余,更享有29种重大疾病保障,同时享有复利累计红利,投资增值、健康守护一并享有。
- 保险期限: 6/9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全面呵护,安心之选;
重疾保障,健康无忧;
期满给付,资产保全;
周年红利,分红添彩。
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一次性交清)或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赔偿金: 趸交(一次性交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分享红利 |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6/9年
责任免除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