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4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给付主合同应交年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
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给付按下列3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最大者:
1、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主合同保额的3倍;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主合同保额的2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
2、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之现金价值;
3、主合同应交年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及敬老保险金总额。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给付主合同保额之8%。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 78周岁至87周岁之每一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分别给付主合同保额之10%。
祝寿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年龄到达88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给付主合同保额的1倍。
生命末期保险金:
以主合同当年度身故或第一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保单上所载保险金额及其相关之保险费及现金价值等皆按比例降低。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癌症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则本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癌症(不含原位癌):
编号 |
疾病名称 |
C52 |
阴道恶性肿瘤 |
C53 |
子宫颈恶性肿瘤 |
C54 |
子宫体恶性肿瘤 |
C55 |
未特指部位的子宫恶性肿瘤 |
C56 |
卵巢恶性肿瘤 |
C57 |
其他和未特指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
C58 |
胎盘恶性肿瘤 |
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本公司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疾病:
1乳房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2子宫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3卵巢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治疗,则本公司分别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以下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类风湿性关节炎
本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种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A保额,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经医师诊断必须实施整型手术,并于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给付主合同应交年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 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给付按下列3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最大者: 1、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主合同保额的3倍;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主合同保额的2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 2、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之现金价值; 3、主合同应交年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及敬老保险金总额。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给付主合同保额之8%。 |
敬老保险金 | 若在年龄到达 78周岁至87周岁之每一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分别给付主合同保额之10%。 |
祝寿金 |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年龄到达88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给付主合同保额的1倍。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以主合同当年度身故或第一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保单上所载保险金额及其相关之保险费及现金价值等皆按比例降低。 |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癌症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则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本公司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疾病: 1乳房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2子宫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3卵巢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治疗,则本公司分别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以下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类风湿性关节炎 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种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 若人因发生意外事故,经医师诊断必须实施整型手术,并于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陆家嘴国泰附加珍爱女性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的必要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
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十)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
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