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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守护人生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阳光保险
短期女性健康保障,针对女性高发原位癌、卵巢、输卵管、阴道等高发疾病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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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

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特别条款2.3.3或2.3.4

约定的任一项可选保险项目,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

责任终止。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女性特定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女性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

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疾病是指: 

(1)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2)系统性红斑狼疮。

女性原位癌给付特别条款


本女性原位癌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女性特定疾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

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所载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给付特别条款


本女性特定手术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女性特定疾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

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本特

别条款所称的女性特定手术是指: 

(1)意外面部整形术; 
(2)子宫全切手术; 
(3)全乳房切除手术。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别条款所称的女性特定手术是指: (1)意外面部整形术; (2)子宫全切手术; (3)全乳房切除手术。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女性特定疾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疾病是指: (1)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2)系统性红斑狼疮。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 在此限;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女性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女性原位癌、女性特

定手术的,相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保险责任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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