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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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长期保障至70周岁,到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保障40种重大疾病,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人生有太多的美好让我们享受与珍惜——您或许风华正茂,踌躇满志;您或许妻贤子孝,其乐融融;您或许辛苦打拼,有房有车……可是您是否想过,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紧张繁重的生活压力、不甚合理的饮食结构……让很多人的健康正变得越来越脆弱,突如其来的疾病可能随时打破这一切。
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肾衰竭……这些常见重疾的发病率正逐年上升,并呈年轻化。现今医疗技术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病人能生存下来,但巨额医疗费用将不可避免!因此,重疾保障将成为您不可或缺的财务安排!
光大永明为您悉心设计了[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在关键时刻给您充足的资金支持,守护您健康顺利,无忧一生!
险种特色
·重疾保障 全面呵护
多达40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呵护您的健康。为体现女性关爱,我们还将女性特有疾病纳入保障范围,给女性同胞一份特别呵护。
·返还灵活 养老无忧
在您健康生存至70周岁时,我们送您满期保险金让您安享晚年,以后无论大病小病,您都能使用这笔健康储备金;您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将其转换成可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
·癌症给付 额外关怀
对不幸身患癌症的病人,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还保留二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份额外关怀和保护让我们将抗癌进行到底!
·三重保障 保驾护航
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和高度残疾三重保障,全面护航风雨人生。
·家庭保单 特色理念
灵活独特的“家庭保单”设计,实现对家人的贴心关怀。比如先生可以在自己的保单上为爱妻附加投保。一张保单,全家共享!
承保疾病范围
1 |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2 | 急性心肌梗塞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3 |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23 |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 25 |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26 | 原发性心肌病 |
7 |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27 |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28 | 多发性硬化 |
9 |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29 | 严重1型糖尿病 |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30 |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31 | 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且已接受关节置换手术 |
12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32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
13 |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33 |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
14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34 | 肌营养不良症 |
15 | 瘫痪-永久完全 | 35 |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
16 |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 36 | 终末期肺病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37 | 重症肌无力 |
18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38 | 主动脉夹层瘤 |
19 |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39 | 植物人 |
20 |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40 |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
注:前25 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种类,其余为《使用规范》范围以外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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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 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
保险费返还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或经诊断于本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光大永明附加康顺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己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 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等值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
癌症额外给付 |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 癌症额外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b、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外给付的责
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