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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国富民康重大疾病保险

国富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5种轻症保障,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保障。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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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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