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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A 款)

恒安标准人寿
属于短期疾病豁免保费产品,提供重疾豁免保费和轻症豁免保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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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

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二、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3.4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在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剩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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