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年年返利 稳健收益
双重祝寿 养老无忧
高额保障 加倍呵护
每年分红 保值增值
生存给付 复利累积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现金价值,此两项较大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现金价值,此两项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生存至 60 周岁、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 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 期间×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元之 和; (3) 若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 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 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项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