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一份呵护您一生的重大疾病保障,让生命之舟不畏风浪,扬帆远航。
保障全面:保障涵盖36种重大疾病,范围更广泛
相伴终身:呵护健康至百岁,不必担忧疾病多发的老年时期,无后顾之忧
重大疾病范围
1 |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19 |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2 | 急性心肌梗塞 | 20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3 |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21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22 |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 23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24 |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7 |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25 | 原发性心肌病 |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26 |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
9 |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27 | 多发性硬化 |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28 |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
11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29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
12 |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30 |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
13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31 | 肌营养不良症 |
14 | 瘫痪-永久完全 | 32 |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
15 |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 33 | 终末期肺病 |
16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34 | 重症肌无力 |
17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35 | 主动脉夹层瘤 |
18 |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36 | 植物人 |
注:前24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种类,其余为《使用规范》范围以外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 多项重大疾病,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 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己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