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灵活组合,量身定做
多种交费期、多种保险期、多种附加险可供您按需进行灵活组合,制定属于您自己的保险计划。
保额分红,增值快捷
按保额分红,分红基数逐年递增,终了分红给您多添一份回报。
领取方式,自由选择
满期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为年金分期领取。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 病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 年数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的已交费年数÷交 费期间年数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