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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附加爱无限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中英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和身故保障,确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疾病还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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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豁免保险费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我们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满足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4、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本附加合同中恶性肿瘤的释义。恶性肿瘤状态包括以下情况: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如果主合同因给付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合同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满足第一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本附加合同2.1条约定的恶性肿瘤状态、或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患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第32项、第33项和第80项所导致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9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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