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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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
- 中长期保障可选5年或10年,包含满期金、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交通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
- 保险期限: 5/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下有保底,上有分红
满期时保证利益高达保费的 110%!另有分红收益添彩,额外惊喜全部归您所有!
2、疾病身故,一倍保障
因疾病身故,最高赔付保额的 100%!
3、一般意外,二倍保障
因一般意外身故,最高赔付保额的 200%!
4、交通意外,三倍保障
因交通意外身故,最高赔付保额的 300%!
5、航空意外,六倍保障
因航空意外身故,最高赔付保额的 600%!
6、信息披露,透明公开
每年寄送红利通知书,详细说明分红业绩状况。
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客运民航班机以外的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0% 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600% 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一 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客运民航班机以外的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 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 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600%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5/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