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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

长生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和40种轻症疾病保障,疾病不分组,多倍赔付,首次确诊可免交余期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以及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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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不分组,365天间隔期,最多赔付2次,每次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 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则返还所交保费的110%,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20种,不分组,90天间隔期,最多赔付2次,每次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则返还所交保费的110%,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种,不分组,90天间隔期,最多赔付三次,每次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 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则返还所交保费的110%,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首次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生命关爱保险金 1)等待期后,被保险人18周岁前被确诊为终末期状态,赔付2倍的已交保费; 2)等待期后,被保险人18周岁后被确诊为终末期状态,赔付100%的基本保额; 3)等待期内,被确诊为终末期状态,赔付110%保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等待期后,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全残,赔付2倍的已交保费; 2)等待期后,被保险人18周岁后身故/全残,赔付100%的基本保额; 3)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全残,赔付110%保费,意外身故/全残赔付100%保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以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四十七类、第五十七类、第九十七类);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三十八类、第八十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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