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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 i 保轻症疾病保险

阳光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0种轻症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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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3.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关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特别说明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同时已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则我们将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按本附加合同2.3.2“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二)因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 症 疾 病 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关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特别说明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同时已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则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按附加合同2.3.2“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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