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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

阳光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轻症可免交主附险合同的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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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2.2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二)因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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