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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太平人寿
专属疾病保障产品,提供58种重疾+10种轻症疾病赔付,针对高发疾病、女性以及少儿疾病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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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轻症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轻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符合以下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1.  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高发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高发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2.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 且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 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 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
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高发癌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之前,且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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